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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心情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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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5 週日 201322:18
  • 2012/06前的日誌

正式搬家到痞客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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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無名 奇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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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9 週日 201300:45
  • 我的生日....

今年的生日過了
謝謝大家的祝福!!!
今年是我30而立的開始
雖然沒有蛋糕慶祝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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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萱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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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6 週四 201313:28
  • 動物保護法

文章日期:2009-10-06 22:53


  • 中華民國87年11月4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22437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40條

  • 中華民國89年5月17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18404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 中華民國90年1月17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007530號令修正公布第6、12、22、28條條文

  • 中華民國90年12月21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9000252780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8361號令修正發布第12、14、31條條文

  •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031號令修正公布第30、31條條文

  •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2551號令增訂第14條之1、第20條之1、第4章之1、第22條之1、第22條之2及第25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3條至第5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至第23條、第25條及第27條至第33條條文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七、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
    八、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九、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
    十、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
    第二章 動物之一般保護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定期研擬動物保護政策及本法執行之檢討相關事宜;其中專家、學者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不具政府機關代表身分者,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之三分之二。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七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第九條 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其運送人員應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始得執行運送業務。
    前項運送人員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並執行業務後,每二年應接受一次在職講習;其運送人員講習、動物運送工具、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
    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
    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
    六、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十一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任何人不得因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事由,有下列行為之一:
    一、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
    二、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准許認領、認養之動物,不包括依第八條公告禁止飼養或輸入之動物。但公告前已飼養或輸入,並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辦理登記者,准由原飼主認領。
    第十三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為之,並遵行下列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以人道方式宰殺動物之準則。
    經濟動物之屠宰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人道屠宰作業講習。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所。其設置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之一 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三章 動物之科學應用
    第十五條 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範圍及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設置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及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定期監督及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其中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人。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之組成、任務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科學應用後,應立即檢視實驗動物之狀況,如其已失去部分肢體器官或仍持續承受痛苦,而足以影響其生存品質者,應立即以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宰殺之。
    實驗動物經科學應用後,除有科學應用上之需要,應待其完全恢復生理功能後,始得再進行科學應用。
    第十八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得進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課程綱要以外,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訓練。
    第四章 寵物之管理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二十條之一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提供適當之公共場地,供飼主攜帶寵物活動與使用。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四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業者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ㄧ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之一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物之遺失認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
    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第五章 行政監督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並得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動物保護檢查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員得出入動物比賽、宰殺、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及其他營業場所、訓練、動物科學應用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法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動物保護檢查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為期本法之有效實施,主管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積極推動動物保護有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機構、學校,應先通知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或輸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驅使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搏鬥。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與動物搏鬥。
    三、違反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
    四、違反第十條第三款規定,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交換與贈與。
    五、違反第十條第六款規定,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
    六、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動物。
    七、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販賣犬、貓之屠體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
    八、寵物繁殖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寵物繁殖作業之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及令其限期改善外,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
    一、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之規定。
    二、寵物買賣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其寵物來源由未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成立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一、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經職前講習結業取得證書即執行動物運送業務。
    二、運送人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每二年未接受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在職講習。
    三、運送人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運送工具或方式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動物醫療及手術。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具獸醫師資格非因緊急情況宰殺寵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未由獸醫師或未在獸醫師監督下宰殺動物。
    七、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經勸導拒不改善。
    八、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經勸導拒不改善。
    五年內違反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一、飼主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其飼養之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經飼主棄養之動物。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五、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輸出經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入或輸出之動物。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處罰外,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令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使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二、違反第十條規定,利用動物。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給與動物必要之醫療。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使具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
    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三十五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指定公告前已飼養禁止輸入、飼養之動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依前項規定辦理登記者,始得繼續飼養;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不得自行繁殖。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依第十九條第一項公告前已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自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管理辦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物之遺失認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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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寵物協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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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0 週五 201322:37
    • 說真的.....結婚是件很累人的事

    2011年11月1日 3:07



    我的兩個寶貝!!!<br>
 太子 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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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生活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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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0 週五 201322:36
    • 人在心不在...心冷了就不會再有熱情

    一輩子有多長
    一段路有多短
    相處越久越了解
    了解越多越明白
    說好的幸福已不再
    又怎能走了一輩子
    像首歌總有結束的時候
    我累了...也乏了
    我只想顧好我所愛的
    一旦放棄....
    我就不會再回頭了
    因為我終於了解
    一輩子不長
    一段路很短
    能牽著手走到終老
    那才是一輩子....
    我想我們都不是彼此能牽著手走到終老的那個人!!!
    我只想跟我所珍惜值得捧在手心上的人過完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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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萱紜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3)

    • 個人分類:心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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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5 週日 201323:17
    • 葉氏寶貝成員介紹

    我是葉萱紜
    以結婚有三個可愛的寶貝
    先來介紹一下我的大寶貝
    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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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3 週五 201315:02
    • 災難...亂..

    2011/03/14 10:11:00

     
     
    最近的我們一直在看著日本的災難畫面
    讓我覺得是否這個世界開始了毀滅的路
    沒有想到日本的9.0大地震會造成哪麼多人的死傷
    也讓我不知不覺的回想起我們台灣921大地震
    台灣哪時造成難以計算的死傷….
     
    而日本ㄧ直是讓我覺得他們救災實力是很強的….
    而且日本給我的感覺是很時尚…很會賺錢的國家
    卻因為這次的地震造成海嘯….讓他們的人民死傷…財物損失
    而他們卻不灰心~~讓我從電視上看到他們的團結
    看見他們對生命不放棄…
    看見了他們在災後還是保有秩序
    讓我覺得如果今天發生在台灣相同的事情
    我們台灣是否能像他們ㄧ樣
    ㄧ樣的有秩序…ㄧ樣的不放棄
     
    我們可能為了一點點的食物而犧牲別人的生命….
    因為我們不像他們從小就被教育需要禮讓..教育著…
    就算犧牲了自己的生命也必須保有的尊嚴
    最近
    雖然電視的新聞上一直報導著日本的災難
    讓我覺得如果身為同樣都是在地震帶的台灣
    我們是否有著同樣的能力和禮儀
    而日本的救災能力一直是我很嚮往
    也希望我們台灣能像日本一樣的救災權利
    但…….在台灣的921
    我們救災卻是需要ㄧ項一項的往上通報
     
    因為身為台灣人的我們
    卻常常因為很多官僚文化..
    造成我們台灣的救災一直不如其他的國家
    而往往犧牲了許多人的生命
    這樣的我們
    在面對相同的災難時…
    我們應變的能力
    是否能像他們ㄧ樣
    我想這樣的答案也ㄧ樣存在你的心中
     看著新聞…心裡的感受也越來越重
    我想用文字來表達…
    但是卻無力著打著淺淺的文字
    而且邊打邊覺得心裡的感受越來越亂
    可能這個世界真的慢慢走向毀滅了吧
     
    災難不斷的在我們世界上演著
    海嘯…地震…水災…
    如此弱小的台灣
    是否能承受的住這樣的災難
     
    我想我不知道….
    因為當災難來臨的時候
    我們的反應可能會是…為了活下去而大亂
    所以
    我不知該怎麼用文字來表達我現在心中的亂
    希望日本的失蹤的人民都能平安
    也希望死傷的人數不要再增加了….
     
    天佑日本…..
    也希望日本人能開始他們重建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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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3 週五 201315:01
    • 惜福

    2011/03/16 20:20:00

     
    惜福
    這個標題下的我很沉重…
    可能是因為日本的大地震關係讓我不知道怎麼會哪麼沉重
    每天看著新聞的播報…
    看見了人與人生離死別
    看見了親人因天災而不知所蹤
    所以我覺得現在的我很惜福
    因為我有摯愛的人陪伴在我的身邊
    而且現在讓我更珍惜他們陪伴在我的身邊時光
    因為他們都是我最重要的人
    不管是太子還是品萱
    雖然他們兩個現在都不會說話
    但是看著他們平平安安陪伴在我的身邊
    我真的很珍惜



    因為這不斷讓我想到
    遠在日本的哪些人民
    他們的親人是不是能夠跟他們重逢???
    也讓我想到之前我們台灣發生的八八水災
    哪些畫面讓我動容
    因為找尋不到親人下落
    因為少了摯愛的人
    因為失去的親情…愛情…友情
    而傷心難過…
    雖然這次的地震不是發在台灣
    但…
    我想這次日本大地震會讓我們更加珍惜陪伴在身邊人吧
    畢竟天災是很難預料的
    什麼時候會發生
    什麼時候會突然降臨
    我們都不知道…
    或許就像我媽說的2012世界會毀滅…
    哪時候的你會想要做些什麼事情
    如果是我…
    我會想要好好陪伴在我最愛的身邊
    一起跟他們度過這個劫難吧
    如果是你會怎麼做
    這個答案應該會存在你的心中吧!!!
    現在看著太子安穩的睡在我的身邊
    讓我覺得…這樣的幸福很甜蜜…
    因為有了太子..有了品萱
    這樣的幸福…
    我很珍惜….

    不是因為天災的關係…
    而是我覺得在人生短短的時間
    能夠有自己最愛的親人陪伴在身邊
    是件很幸福很甜蜜的事情
    懂得珍惜
    懂得惜福
    是件很簡單…平淡的事情
    PS
    我又幫太子買個新床了~~
    因為瑪戲團的團購
    價錢便宜…東西又很不錯
    等我收到一定PO上來給大家看看唷~~
    別怪我怎麼哪麼愛買太子的東西
    因為我覺得他能陪伴的時間一直在減少
    所以在我能給他的…不管是什麼
    我都希望能夠買來給他使用
    因為太子在我的心中還是比品萱重要許多
    畢竟他花了八年的歲月陪伴在我的身邊
    而品萱才在我的生活出現不過短短一年的時間
    大家都說我比較偏心疼愛太子
    可是有沒有想過
    太子能陪伴我的時間還剩下多少
    我很珍惜它能夠陪伴在我的時光
    因為他…
    我才能擁有現在的幸福啊
    所以…
    在我能夠給他不管是物質上
    還是生活上的關心
    在我能給的我都想要給他
    這就是身為狗奴ㄧ族的理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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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3 週五 201315:01
    • 做ㄧ件事前...請先想想自己的力量有多少...別做自不量力的事情

    最近我的心情還滿不好的...
    因為常常看到一些遺棄寵物的文章
    讓我真的超想oo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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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13 週五 201314:59
    • 太子老爺跟品萱妹妹的相處時光

    2011/04/08 16:53:00

    天ㄚ....
    我覺得今天我好懶的打字唷~~~
    所以....
    大家就看照片就好啦~~~
    首先來ㄧ張太子老爺跟品萱小公主的搞笑照吧!!!
     

    因為麻米今天超累的~~
    忙著打掃我們的小天地....
    所以....
    再送上一張品萱小公主的照片吧~~

    因為昨天不小心有人未盡到我們引許
    進到了專屬我們的小天地...
    所以可憐的麻米只好大埽除了....

    而這兩位可愛的小寶貝....
    就只能先窩在麻米的床上了
    呵呵....

    兩個可愛的小寶貝....
    都在看著麻米大埽除....
    結果不小心被我看了....
    小公主睡著了

    因為天氣太熱了
    再打掃的時候又不能開冷氣....
    結果小公主睡著的時候超可愛的

    後來整理好的時候....
    麻米就帶著太子老爺去吃他最愛的肉條

    順帶ㄧ提...
    麻米收到歐麻的鮮食了
    但是今天沒有時間可以弄給太子老爺試吃....
    明天在補上吧!!!
     
    今天麻米累了
    所以就先記錄到這囉
    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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